什么是小金庫【“小金庫”定義和表現形式】
(一)基本概念
2014年,財政部、審計署發布《深入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對“小金庫”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指出“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規定賬戶、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表現形式
一是合法性經營收入未納入單位獨立賬簿核算;二是虛列產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購成本等或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三是隱匿資產處置、資產出租和資產使用收入;四是通過向關聯公司進行利益輸送或上下級單位間轉移資金來套取資金。
但在現實情況中,小金庫的表現形式往往更隱蔽,也更復雜,因此具體認定“小金庫”時,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境外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中方人員勞務費結余的認定。
隨著國家“一帶一路”的推進,不可避免地遇到境外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中方人員勞務費結余的問題。對于這類勞務費結余,應當納入中方人員派出企業(單位)賬簿核算。未納入或在勞務費結余中坐收坐支的,應當認定為“小金庫”。
2. 企業通過會議費、培訓費等形式支付給賓館酒店且已在單位法定賬簿列支的超出實際支出金額的款項的認定。
各級單位通過會議費、培訓費等形式支付給賓館酒店的款項,應在賬簿中據實列支。若在賬簿列支金額超出實際支出金額,存放于賓館酒店或用于其他支出的,應認定為“小金庫”。
3. 國有企業接受捐贈實物的認定。
國有企業接受捐贈的實物,應按規定納入財務賬簿核算,未納入財務賬簿核算的應當認定為“小金庫”。
4. 應由上級企業負擔轉由下級企業或關聯單位負擔的成本費用的認定。
上級企業將應屬本企業所有的收入計入下屬企業(含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單位)或將資金轉入下屬企業,同時由下屬企業從上述收入、資金中列支應由本企業負擔的成本費用,應認定為上級企業的“小金庫”。下屬企業直接列支上級企業成本費用的,屬于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應認定為下屬企業的“小金庫”。
5. 對外提供商品或勞務,對方給予的實物補償、有價證券或通過報銷方式取得回報的認定。
企業對外提供商品或勞務,取得實物補償或有價證券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并及時入賬,未按規定確認收入并及時入賬的,認定為“小金庫”。未按規定取得相關收入,卻通過在對方單位報銷費用等方式獲取回報的,也應認定為“小金庫”。
6. 企業在境外以自然人名義代持的股權、購置的資產的認定。
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企業根據股(產)權所在地法律規定需要以自然人名義持有的股權,以及以自然人名義購置的資產(包括房產、汽車等),按規定已納入單位法定賬簿核算的,不認定為“小金庫”,其中,沒有與自然人簽訂委托代持協議及辦理公證手續的,還應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7. 盤盈資產的認定。
企業應定期進行資產盤點,盤盈的庫存物資、在產品、半成品和產成品等庫存商品,應按會計制度規定納入單位賬簿核算;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的,應認定為“小金庫”。
8. 賬銷案存資產、已完全攤銷資產的認定。
賬銷案存資產、已按有關制度規定完全攤銷并規范進行賬務處理的資產(包括一次或分次攤銷的低值易耗品),不認定為“小金庫”,企業應建立健全輔助賬簿,加強實物資產管理。對上述資產的處置收入未按規定入賬的,認定為“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