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可大致(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兩種類型)
1.注冊制
注冊制是證券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之前,首先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申請注冊。將證券發行以及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公布于眾,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如果發行者公布的資料內容有虛偽或遺漏,發行者要負法律上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只要滿足了上述條件,這種證券就可以公開上市發行。因此,注冊制實質上是一種發行證券的公司的財務公布制度,其目的在于使投資者在投資前能夠據此判斷該證券有無投資價值,以便投資決策。
2.核準制
核準制與注冊制不同之處在于,在發行證券時,不僅要公開真實情況,而且要求證券發行者將每筆證券發行報請主管機關批準。在實行證券發行核準制的國家中,一般都規定出若干證券發行的具體條件,經主管部們審查許可,證券方可發行。這些具體條件主要包括:(1)發行公司的營業性質,管理人員的資格能力;(2)發行公司的資本結構是否健全合理;(3)發行人所得報酬是否合理;(4)公開的資料是否充分、真實;(5)事業有無合理的成功機會等。只有符合這些“實質管理”條例的發行公司才可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直接籌資。
實行核準制的重要原因是因為,在公開原則下,是以投資者能夠看懂“公開說明書”為前提,但實際上,許多普通投資并不具備這種能力,因而投資仍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導致上當受騙,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