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大午事件簡介【一審獲刑十八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孫大午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一十一萬元;對被告單位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余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的親屬、群眾代表旁聽了案件審判。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孫大午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一十一萬元;對被告單位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余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的親屬、群眾代表旁聽了案件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