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堤國際命案【21歲青年被控強奸殺人,判死緩申訴17年】
當地警方隨即立案偵查,并按照買筆路線排查可疑人員。次日,專業人員帶著警犬在趙莊村21歲青年李英倫居住的老院內,搜出大量的女性用品以及一張“散發出腐臭味”的毛毯。
經審訊,李英倫交代了自己強奸并殺害小玉的事實。2004年11月18日,衡水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李英倫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決定執行死刑。
↑如今的趙莊村
該案一審開庭審理時,李英倫當庭翻供,否認強奸殺人,辯稱所作有罪供述系公安機關刑訊逼供、誘供形成。提出上訴后,河北高院以“原判認定事實有的尚不清楚”發回重審。
2005年7月4日,衡水中院重審宣判,李英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此后又被河北高院以原審審理時“有違反訴訟程序情形”,再度發回重審。
2006年11月23日,衡水中院重審宣判,仍以李英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緩。2007年10月18日,河北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本案具體情況,可不立即執行。”
數年來,李英倫的家人一直為其奔走申訴,堅稱李英倫沒有殺人。而小玉父母選擇搬離村莊,再也不愿回憶這痛苦的經歷。對于李英倫的作案細節,他們并不知悉,只知警察帶走了李英倫,便認定這個“殺女兇手”。
得知李英倫多年來拒絕認罪并申訴的情況后,小玉家人提出疑問,“如果真兇不是他,又會是誰呢?”
8歲女童買筆途中失蹤
10日后遺體在村北被發現
關于女兒失蹤遇害的細節,現年48歲的李紅軍有些記不太清了。十七年來,他選擇性遺忘這段經歷,偶爾在夜深人靜時,回想起長著圓圓的臉、身著紅色旗袍的可愛女兒,這會讓他痛苦地難以入眠。
小玉失蹤是在2004年6月8日傍晚。彼時正值麥收季節,男人們都在地里干活。晚8點20分左右,李紅軍和父親回家準備吃飯,妻子突然問,“小玉呢,怎么還沒回來?”
原來,當晚7點半左右,小玉在寫作業時向母親要了1元錢,去村東肅清公路路西側李洪亮家的小賣部去買筆,出門時還騎著一輛藍色追風鳥牌兒童自行車。李紅軍的父親先是在胡同里喊了幾聲孫女,見沒有動靜,就去了小賣部詢問。
↑法院認定,小玉在此胡同玩耍時被李英倫擄走
紅星新聞記者實地探訪發現,李紅軍家距李洪亮家小賣部直線距離不過百米,有兩條道可走。一是從胡同出來,沿村東肅清公路前行約五六十米;另外還可以從胡同出來右拐,往北進平安胡同,過兩戶人家沿屋后小路即達小賣部背側,路程也不過200米。
李紅軍父親從李洪亮妻子處得知,其孫女于晚7點40分時買完筆就離開了,他趕緊回家發動親屬們找小玉。因為小玉近視戴著眼鏡,李紅軍擔心女兒迷路,還騎著摩托車去附近村莊尋人。
尋找近一小時無果后,李紅軍向警方報案,警方對家屬及李洪亮等人作了詢問筆錄。“警察出了個主意,說趙莊村村范圍不大,如果人還在村里,把村子出入口守住即可。”李紅軍回憶道。
按照此方法,李紅軍組織村民們看守著村口。李洪亮當晚也參與了布控。據悉,彼時趙家村有約三百來口人,主要為李、趙兩大姓,李洪亮與李紅軍家雖無親戚關系,但都為李姓,平時關系也都不錯。
此后幾天,通過入戶搜查、四處貼尋人啟事、上電視臺廣播等方式,小玉的蹤跡仍未找到。直到6月18日上午,李紅軍姐夫崔世峰沿著肅清公路搜尋時,發現公路東側下方的排水管道被一團塑料堵住。
↑崔世峰在此處排水管口發現小玉遺體
把塑料布拽開,里面有一個扎著口的編織袋,散發著惡臭氣味,上面還有蠅蛆在爬,“感覺是(小玉)了。”崔世峰急忙通知警方,經家屬辨認,編織袋內確為小玉尸體,已高度腐敗,“身上穿著是那身齊膝紅色旗袍。”
經警方現場勘驗,還提取了包裹尸體的塑料布一塊,纖維袋三條、地膜一塊、掉漆包裝袋一個,紅色旗袍、黃色短褲、三角內褲各一件,系死結的纖維繩套一個,五角硬幣一枚。
警犬從家中搜出“腐臭味”毛毯
21歲青年被列為頭號嫌疑人
確認小玉遇害后,當地警方隨即立案偵查。根據尸檢情況初步分析這是一起強奸殺人案,且尸體已在某處藏匿較長時間后移尸于此。
據悉,在小玉失蹤后,當地警方調查分析,外地人流竄作案的可能性極小。理由是小玉失蹤時天還未黑,且當時正值麥收后期曬麥粒群眾較多,且沒有發現異常情況,所以將小玉當日外走路線及失蹤前接觸人員作為調查重點。
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小玉當天買筆是繞到左邊的胡同,回家時沒人看見。圍繞小玉死亡情況,警方篩選出符合情況的5名嫌疑人。李洪亮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包括自己兒子李英倫在內的5名嫌疑人,都居住在小玉買筆的路線上。
2004年6月18日晚,警方將5人帶到酒店進行心理測試,對李英倫測試后發現有異常,但由于其身體原因不能確定。19日,衡水市公安局聘請德州、泊頭、永年三地專業人員帶警犬協助破案,對路線兩側房屋進行搜尋。
在搜查李英倫居住的老院時,發現其臥室內有大量女性用品,包括乳罩、長筒襪、褲衩,且柜子上有一個放毛毯的盒子,散發出“陣陣尸臭”。當日下午1時許,李英倫連同前述物品被警方扣押帶走。
↑李英倫當年獨居的老院。
李洪亮夫婦眼見兒子被帶走,心情十分忐忑,又安慰他只是被帶去協助調查,幾天后就放回來了。在他們眼中,兒子憨厚、老實、孝順,連只雞都不敢殺,又怎么會做出殺人的事來。
李英倫出生于1983年,時年21歲。2000年他初中畢業,之后在附近大營鎮工廠打工,農忙之外,還會幫父母照看小賣部。
不過,李英倫這一去,再也沒能回家。2004年6月20日下午,他向公安機關交代了殺害了小玉的經過,且用毛毯蓋過尸體,但對于具體細節拒不供認。6月21日被刑拘后,他又交代了部分作案細節,但對于小玉的隨身物品遮遮掩掩,包括小玉出門騎的自行車,以及頭上的發卡和眼鏡。
“人抓了好幾天沒下文,說是隨身物品沒找到,定不了罪。”李紅軍、崔世峰于是發動自家親戚們上李洪亮家田地里找物證,終于在6月25日上午,在肅清公路東側的河壩上,找到了被埋進坑洞的自行車。此處距離李洪亮家小賣部約100米。
警方再次提審李英倫,其交代了拆卸并藏匿自行車的全過程。根據供述,警方又從小賣部及其家里提取了作案使用的工具物品。至此,小玉被害案告破。
“畏罪怕死”當庭翻供
一審認定強奸殺人判處死刑
2004年9月15日,衡水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李英倫犯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同年11月18日,衡水中院對該案一審宣判。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英倫于2004年6月8日晚約7時40分,從自家小賣部去庫房途中,見本村女孩小玉從小賣部買筆回家,遂生邪念,哄騙小玉至其庫房,對小玉實施猥褻遭反抗,李用膠帶纏住小玉的嘴,并用塑料繩捆住手腳藏在小賣部庫房內。
當晚22時許,李將小玉抱至其獨自居住的老院屋內強奸后,在解開小玉嘴上膠帶時小玉哭喊,李便用手捂其口鼻、并用塑料繩勒系在小玉頸部,致其死亡,將尸體裝入塑料編織袋藏匿于自家東耳屋水泥缸內。
6月10日晚,被告人李英倫將尸體取出重新包裹后放入缸內,恐腐尸味竄出又用一新毛毯覆蓋,并于當晚將小玉所騎自行車拆解、掩埋于趙莊村東衛干渠西堤上。數日后的一天夜里,李英倫又將尸體運出藏匿于肅清公路趙莊村北一過水管道內。
↑李洪亮指著的便是被指藏尸的水泥缸。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一審庭審時李英倫當庭否認自己強奸殺人,辯稱其在公安機關所作有罪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誘供形成。其辯護人亦提出,指控李英倫犯強奸罪只有口供且已推翻,無其它證據,不能定罪;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應依法宣告其無罪。
衡水中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經查參與該案的偵查人員的證言證明,公安人員未對李英倫刑訊逼供、誘供,審訊錄像亦表明訊問系依法進行。李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與其辯護人會見時,均做有罪供述,供述情節一致。辯護人會見筆錄載明,李英倫翻供理由系畏罪怕死。
對于辯護人提出李英倫犯強奸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經查,李多次供述對小玉實施了強奸,且其供述被害人所著內衣及將內衣裹在外罩內等情節,與現場勘查和尸體檢驗報告被害人大小褲衩均在尸體包裹內,未著身上的情節相吻合,足以證實其強奸犯罪。
關于辯護人提出李英倫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經查,李英倫父母證實其有作案時間,現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等均與原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該案第一次一審中,衡水中院認定的部分證據。
衡水中院認為,被告人李英倫犯罪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對其應予嚴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李英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紅軍經濟損失1200元。
河北高院兩度發回重審
未認定強奸,以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
李英倫上訴后,2005年4月11日,河北高院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事實有的尚不清楚”撤銷原判,發回衡水中院重審。
2005年7月4日,衡水中院重審宣判。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英倫故意殺人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但指控其犯強奸罪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判決李英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英倫母親參與了重審開庭。她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兒子一見著她就抱著她大哭,“媽,我是冤的。”自此,家人更堅定了李英倫是“含冤入獄”,并為此奔走申訴數年。
2006年8月11日,河北高院以原審審理此案“有違反訴訟程序情形”,再度發回重審。同年11月23日,衡水中院重審宣判,判決李英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在此次重審開庭前,李英倫的辯護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證言。與李英倫同號關押的犯人劉某證明,其是在被抓捕的七八天后才被關進看守所。而案件材料顯示警方是在2004年6月21日對李宣布拘留并送看守所關押的。
衡水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英倫稱遭公安人員刑訊逼供、誘供,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其辯護人雖提供一份證人證言,但無其他證據佐證,相關辦案人員亦出庭證實依法辦案,無刑訊逼供、誘供行為,故被告人的辯解不成立。
↑衡水中院第三次判決書
衡水中院還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的事實,因只有被告人李英倫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無其它證據佐證,故該項指控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衡水中院認為,被告人李英倫故意殺人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予嚴懲,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可判處死刑不予立即執行。
↑河北高院刑事裁定書
李英倫再度上訴后,2007年10月18日,河北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英倫死緩。
申訴十七年堅稱沒殺人
獄中表現良好獲減刑
2021年12月18日,是李英倫38歲生日,也是他失去人身自由的第17個年頭。李洪亮夫婦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由于兒子在獄中表現良好,先后獲得四次減刑,至2028年6月23日即可刑滿釋放,“但他始終沒有忘記申訴。”
衡水中院(2017)冀11刑更570號刑事裁定書顯示,李英倫在獄期間日常表現考核獲2014年、2015年度獄級改造積極分子,記功二次,表揚四次。無違法違紀情況。
↑李英倫的減刑裁定
在獄中,李英倫手寫了一份長達11頁的申訴狀,其中7頁是控訴辦案人員對其刑訊逼供、誘供的過程。同時,辯解自己沒有殺人,并對法院認定事實提出了質疑。
李英倫稱,小玉到小賣部買筆的時間是當日晚7時30分-35分,因正值麥收時間,所以特別關注天氣,小玉離開時正播出中央臺的天氣預報。李母亦證實此點,稱是自己賣給小玉筆的,兒子和丈夫都在里屋看天氣預報。
“我從小賣部去庫房的時間是(當晚)8點左右,并非法院認定的7時40分。”李英倫在申訴書中寫道,當時的情況是,父親李洪亮去庫房放小推車,至庫房門口發現沒帶鑰匙。返回小賣部后,自己才帶著鑰匙去庫房放小推車。
李英倫稱,在小玉失蹤后的第二三天,警方曾按照路線逐戶排查,“連放有小麥的水泥鋼都用木棍插了一邊,為何沒有在水泥缸中發現尸體?”不過,李紅軍等人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當時入戶排查只是做做樣子,“沒有懷疑到他,也都沒有認真檢查。”
↑李洪亮家小賣部的庫房
李英倫在申訴書中寫道,按照自己之前在偵查階段所作有罪供述,“曾多次把被害人尸體從水泥缸中拖出放入”,那么編織袋與缸口發生摩擦必定會有磨損痕跡,缸口也會沾有碎末,“但偵查人員對此沒有提及。”
此外,水泥缸作為存放尸體的第一場所,應是第一個被警犬鎖定對象,但當天警犬對此沒有反應。且如果被害人尸體在缸中存放六七天之久,在夏天30多度的高溫下腐爛,散發出的強烈臭味必定招致大量蒼蠅在尸體上產卵繁殖,產生大量蛆蟲,而偵查人員亦未提及此情況。
李英倫稱,作為定罪關鍵證據的毛毯,應依法予以排除。他稱,在被抓當日自己抱著毛毯,毛毯沒有任何氣味。而在該案第一次開庭時,公訴機關將毛毯作為證據當庭展示,“散發著強烈腐臭味”。
“毛毯是和偵查機關提取的被害人尸體包裹物混放在一起的,氣味來源存疑。”李英倫稱,再者事發后4個月毛毯仍有濃烈氣味的話,“那之前偵查人員入戶搜查時為何沒有發現?”
李英倫還稱,自2004年6月19日下午5點左右一直到28日上午11點,自己一直被非法關押在棗強縣公安局,9天中遭到了刑訊逼供,并在辦案人員的逼迫、誘導提示下,“交代”了殺人的基本過程,作出與偵查機關現場勘驗相吻合的“口供”。
律師介入后嫌疑人翻供
被害人家屬:不是他,是誰?
北京明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少華曾受托擔任李英倫的辯護律師。他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最初家屬找上門時,自己并不認為該案有什么問題,還勸家屬不要花高價從北京找律師,在家屬再三堅持下,自己才接受委托會見了李英倫。
“他說事情是他做的,但是他講的時候給我的感覺像講故事一樣。”王少華回憶,這讓自己感覺不可思議,而在之后詢問中逐漸發現一個清晰的問題,“凡是公安沒有找到的關于小玉的隨身物品,比如發卡、眼鏡、鞋子等,他就說不清去向。只有找到的東西才能說清。”
“我讓他實事求是說,沒想到他就翻供了。”王少華聽后“嚇了一跳”,“翻供對律師來說也是很危險的事情”,便提醒李英倫慎重考慮,“他又說自己不翻了。”會見結束后,王少華將此情況匯報給了檢察院。
據衡水市檢察院在第一次庭審提交的公訴意見書記載,2004年8月6日,辯護人與被告人會見時,最初供述了自己強奸、殺害小玉過程后,翻供后說不是他干的,“當問他因何翻供時,答說自己才22歲”。在辯護人最后讓其本人看筆錄簽字時,被告人說這事是他干的,剛才說謊了,“在問他為何說謊時,回答是怕死了,太對不起父母。”
王少華深入調查后,認為此案存在諸多疑點。包括對于檢方指控的強奸事實,“只有李英倫的供述,沒有任何物理證據,被害人尸體高度腐爛不能提取精液,也沒有任何證人。所以重審時法院沒有認可。”
在李紅軍等人眼中,之所以李英倫重審能改判死緩,是其家人“找了關系”,“我們上訴也沒用。”對于李英倫的作案細節,他們知之甚少,只知警犬在其家中搜到了大量女性內衣,就認定了這個“殺女兇手”,“心理變態,且獨居符合作案條件。”
對于此細節,李英倫家人的解釋是“兒子的工友弄的,他好奇帶回了家”。王少華則認為,“這也不能證明就是他作案。”
李英倫家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當年,家里已修好了新房,但還沒有裝修,所以一直居住在老院內。據悉,2003年李英倫就已訂婚,在其入獄后對方退婚,原本用作婚房的新房再沒有機會入住。
自李英倫入獄后,李洪亮夫婦經常往來于棗強-衡水-石家莊-北京之間,向有關部門遞交申訴狀,車票、快遞單積了厚厚一摞。2010年9月8日,河北高院向其傳達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其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原判決應予維持。
↑河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
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審查結果,稱經審查相關材料,僅憑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偵查機關有逼供誘供行為,故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條件。
李英倫家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21年10月,河北高院曾派人到衡水調查此案。李英倫的申訴律師趙琮、胡楠亦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此事。
11月30日,衡水市棗強縣趙莊村,在記者提出見面采訪后,李紅軍并沒有將此事告知妻子,也提醒記者不要打擾父親,怕他們再受刺激。十七年來,李紅軍選擇遺忘這段痛苦經歷,“一想起就心痛。”
時至今日,河北高院裁定判賠的1200元經濟損失,他尚未收到,李英倫未能被執行死刑也讓家人感到沮喪。
在得知李英倫拒不認罪且申訴多年的情況后,李紅軍望著記者,眼里充滿了疑惑,“如果真兇不是他,又會是誰呢?”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發自河北衡水
編輯 張尋